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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明子助动自行车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3MA1BCPNA0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海伦市雷炎大街路北向阳大街路西向阳四中楼南数19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83号
2026年4月3日,本局接到投诉人现场投诉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的特鲁夫型号C20电动四轮车,无CCC认证标志,无法上牌。 2026年4月9日,本局对海伦市明子助动自行车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投诉的特鲁夫型号C20电动四轮车,当事人承认向投诉人销售过上述电动四轮车的事实,现场未提供出该电动四轮车的相关手续。当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限提〔2026〕0409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该电动四轮车的 CCC 证书,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10月份以9100元/辆的价格购进特鲁夫型号C20电动四轮车1辆,销售价格14200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电动四轮车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案发时,该电动四轮车已销售,当事人为购车人开具了普通发票,税额为140.59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959.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曹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3、对投诉人《询问笔录》一份、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的电动四轮车的情况。 4、涉案物品图片5张、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外观情况以及车辆信息。 5、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微信转账截图4张,证明涉案电动四轮车销售情况。 6、销售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电动车的时间、供货方、价格。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没收违法所得4959.41元。
0.00元
-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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