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新滩轻美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詹璇璇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D8U2A3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汉洪公路汉鸿商贸城2-C-06号商铺(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88号
经查,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美容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美容店使用销售的商品:“水珠宝宝隔离乳”1支,全外文注释无中文标识、标签、中文说明书。当事人美容店不能当场提供供货方资质及化妆品检验合格证明。本局依法当场对当事人美容店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洪市监强制〔2026〕0000198],扣押当事人美容店使用销售的无中文标识、标签、中文说明书的“水珠宝宝隔离乳”。2023年12月27日,当事人美容店从广东铭钻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10支“水珠宝宝隔离乳”,单价216元/支,进货款2160元。销售了9支,销价268元/支,销货款2412元,获利468元。剩余1支试用样品“水珠宝宝隔离乳”被本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美容店使用销售的“水珠宝宝隔离乳”无中文标识、标签、中文说明书。当事人美容店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化妆品备案信息、检验报告、进货台账照片和销售记录照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记录制度。但随货同行发票,因保管不善遗失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拟责令当事人美容店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美容店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水珠宝宝隔离乳”1支;
2、没收违法所得468元
3、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