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启纯蔬菜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启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7N71503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黎平县龙形街道玉皇阁大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3]149号
经查明,2023年6月6日下午,当事人安排人员自行到桂林市七星区陈兰真果蔬批发店采购净重200斤、采购价格为10元每斤的小米椒(辣椒),于2023年6月7日凌晨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以10.5元每斤的价格进行销售。2023年6月7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小米椒(辣椒)进行食品抽样检验;2023年6月27日的检验报告《No:ZXS202333030》标明,隔(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没有发现抽检该批次的库存,已经全部销售并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农产品的的货值金额为2100元。
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
小米椒(辣椒)购成本价格:200斤×10元=2000.00元;小米椒(辣椒)销售价格:200斤×10.5元=2100元;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所以货值金额总值为:2100.00元。
违法所得:
根据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及询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小米椒(辣椒))到检查的时候已经销售完,所以违法所得应该是上述批次小米椒(辣椒)的利润,即200斤×10.5元-200斤×10元=100.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6月27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小米椒(辣椒))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6月7日抽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小米椒(辣椒))进行抽检的图片1份4张﹝证明当事人当时经营农产品(小米椒(辣椒))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农产品(小米椒(辣椒))摆放现场及送达检验报告书拍摄照片现场照片1份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的摆放位置及证明当事人知道销售的农产品(小米椒(辣椒))是不合格产品事实﹞;
证据五: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局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股办公室对当事人的委托人杨解平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农产品(小米椒(辣椒))的来源、数量、过程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6月2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提取的小米椒(辣椒)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快检单复印件2份2页、农产品合格证明等1份1页(证明供货商经营资质、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小米椒(辣椒))发货单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与供货商有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