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云岩杏林居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常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3MA6ETEW27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西瓜村东山路东山壹号负2层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4]44号
据当事人称,其以105元/瓶的价格从贵州恒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瓶规格为25mg×1000片、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09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有OTC标识的枸橼酸喷托维林片,售价为0.15元/片,售出983片,剩余17片;复方地芬诺酯片1瓶,规格100片/瓶、生产日期2018年09月05日,有效期至2021年08月,进价2.88元/瓶,售价5元/瓶,为处方药,未开封,未售出。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药品存放柜中摆放有上述药品且与有效期内药品混放在一起,均已过期失效。在调查取证中,未发现与当事人供述内容相悖的证据,我局对其笔录内容予以采信。当事人构成了销售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因售出药品为非处方药,当事人无处方签及使用记录,记不清过期后是否售出,我局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查证,因此,以上过期药品能核实的货值金额为7.5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诊所备案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地点情况;
2.季常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当事人手持委托书照片复印件1份(共1页),潘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潘必的合法身份和委托情况;
3.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的编号为云市监强制〔2023〕11-1016的《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共2页)及编号为〔2023〕11-1016号的《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及执法人员扣押物品的情况;
4.2023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查询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并制作《证据提取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5.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1份(共1页),现场门店关停业照片1张,合作协议1份(共1页),诊所合伙人潘必家属残疾证1份(共2页),诊所合伙人潘必与其残疾家属关系证明材料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诊所经营困难,门店关闭,诊所合伙人生活困难的情况;
6.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的编号为云市监延强〔2023〕11-1114的《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扣押物品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情况;
7.2023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的编号为云市监解强〔2023〕11-1213的《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扣押物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潘必签字按手印确认,因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取得相悖证据,遂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
罚款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