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树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552871971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桐石公路1号桥西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浙0483民初92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蔡**,嘉兴市润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
2025-07-14
(2025)浙0483民初92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蔡**,嘉兴市润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3
2023-06-20
(2023)浙0483民初37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桐乡市畅达现代服务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4
2023-05-25
(2023)浙0483民诉前调3871号
租赁合同纠纷
桐乡市畅达现代服务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5
2022-10-18
(2022)浙0483民初61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6
2022-09-15
(2022)浙0483民初54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
桐乡清达运输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7
2021-11-2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侯**,张**,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8
2021-08-0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张**,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9
2021-08-09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姚**,娄**,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10
2019-03-08
(2019)浙0481民初8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王**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2-22
(2021)湘0104民初1020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无
赵利明;张秀珍;侯树涛;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
2022-02-22
(2021)湘0104民初54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无
娄中帅;姚艳清;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3
2021-09-07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无
赵利明;侯树涛;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秀珍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4
2021-05-2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无
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姚艳清;娄中帅;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5
2021-05-23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无
张秀珍;赵利明;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湖南津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8
2021-08-23
(2021)湘0104民初54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娄**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74879.8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8-04
2021-06-03
(2021)湘0104民初545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曹**、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3741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8-04
2021-06-04
(2021)湘0104民初545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6
2021-01-20
(2021)浙0483执262号
追偿权纠纷
浙江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3
2020-11-25
(2020)湘0104民初1335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湘江时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彭**、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5﹞02323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2日09时43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7(秀仙线)秀洲方向K4+377检查时发现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262.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30
2
嘉路政罚﹝2025﹞521629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3月25日18时01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11(崇新线)新市方向K0+170检查时发现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522.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3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52号
经查明,当事人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0日8时30分左右,从桐乡市乌镇镇汤堡里闸站工地将建筑垃圾(渣土)装运至桐乡市乌镇镇浮澜桥村市河南闸站工地,共装运建筑垃圾(渣土)6车,体积为42立方米,运输工具为四辆重型自卸卡车(号牌号码分别为浙FNXXXX、浙FNXXXX、浙FNXXXX、浙FNXXXX),运输路线为乌镇镇汤堡里闸站工地—村道—姚太线—镇南路—新华南路—村道—乌镇镇浮澜桥村市河南闸站工地。当事人处置建筑垃圾取得了核准手续,但其处置的建筑垃圾类型超出核准范围(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类型为拆房垃圾,但当事人处置的建筑垃圾类型为渣土)。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已构成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浙建〔2024〕14号)城乡建设管理领域文件“处置建筑垃圾体积在50m³以下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要求,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营业部(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6000.00元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23
4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33号
当事人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1358号东侧道路上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城市建设管理领域文件:“处置建筑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裁量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营业部(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01*****4385*****999)、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s://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上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00)
7500.00元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0
5
嘉路政罚﹝2025﹞0220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1月04日11时46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4国道(陡门)往新塍方向K156+800检查时发现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273.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3
6
嘉桐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32号
当事人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14时30分左右在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石门镇创业路华亚纺织有限公司工地实施了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桐乡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营业部(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2010*********90009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
5100.00元
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5
7
嘉路政罚﹝2024﹞02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04日10时45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4与X320交叉口检查时发现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玖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玖拾元整。
1349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05
8
嘉路政罚﹝2023﹞52428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8月23日19时05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11(崇新线)崇福方向K16+570检查时发现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陆仟零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070.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8
9
嘉路政罚﹝2023﹞52297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5月28日14时25分,桐乡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9(湖盐线)桐乡方向K50+200检查时发现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6660.00元
桐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3-06-08
10
嘉桐乌罚决字﹝2023﹞第00016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承接xx土方运输过程中,在桐乡市乌镇镇北栅大桥东北侧100米空地(堆土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6日开始,将xx工地内的建筑垃圾(渣土)通过桐乡市信义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浙xxxxx和xx公司所属的浙xxxxx等2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至桐乡市乌镇镇北栅大桥东北侧100米空地(堆土点)进行堆放,堆放数量共计七、八十车。经测绘,该地块堆放建筑垃圾(渣土)测量面积为1492.80平方米(约2.24亩),区域一平场面积为388.6平方米,土堆方量约为436.70立方米,区域二平场面积为1104.2平方米,土堆方量约为1372.20立方米。结合工程施工区域范围红线图(盖有xx的审图章和xx印章),其中区域二在施工红线范围内。因此认定当事人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占地面积388.6平方米,土方量约为436.70立方米,涉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401.85元。且该处非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在五日内自行清理干净擅自堆放的建筑垃圾(渣土),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零壹元捌角伍分整(¥2401.85元),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零壹元捌角伍分(¥2,401.85)。
110000.00元
乌镇镇人民政府
2023-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