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德力格尔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德力格尔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21MA0N38CU8Q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珠日河牧场中心大街西侧第一家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科左市监处罚〔2026〕600003号
该店销售的50斤猪肉不能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进货小票内容显示,该店本次购进猪肉(排骨带腰条)共计50斤,与库存相符,证明不能提供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50斤猪肉尚未销售,未造成社会危害。涉案猪肉(排骨带腰条)进价11元/斤,共50斤,售价13元/斤,货值650元。因我局执法人员在第一次现场发现线索时就将该批猪肉就地查封,有效地防止了问题猪肉流入市场,故不计算违法所得。
科左中旗德力格尔商店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查,商店负责人包德力格尔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左市监责改〔2026〕60000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左市监当罚〔2026〕600003号)予以警告后,就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证明,但供货方表示没有该证明。当事人的积极作为表明其不存在拒不改正的行为,故对于科左中旗德力格尔商店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我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在首次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肉类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客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本局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问题肉品流入市场,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查封,鉴于当事人当场表示将向供货厂家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检查,本局暂未予以立案定性,经二次现场复核,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有效检疫合格证明,违法事实持续存在。科左中旗德力格尔商店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给予你店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科尔沁左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