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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致远煤球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迎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29MA0K65N08H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平陆县圣人涧镇圣人涧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1
2020-04-16
(2020)晋0829行审8号
平陆县自然资源局与平陆县致远煤球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陆市监执队处罚﹝2023﹞27号
经查,当事人平陆县致远煤球厂,注册日期2018年8月7日,经营范围:煤球加工、销售;煤炭销售。该厂负责人王迎军于2022年10月8日,以1700元/吨的价格从一中间商手里购进了1.4吨无烟散煤,后按2100元一吨的价格销售,这批产品在2022年11月14日被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购进的这批散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备样丢失),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的货值金额为2100*1.4=2940元,违法所得为55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2.负责人王迎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销售不合格散煤的违法事实及经过。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散煤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4.当事人进货票据及出厂检验报告共四页,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5.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根据以上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3月20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罚款0.58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880.00元
平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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