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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中燃新捷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刚毅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2058133228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佘家湾社区S301省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5〕145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以4.95元/m3的价格向工商业用户销售燃气,其中工业用户销售气量101771m3,超出政府定价(政府定价4元/m3)多收取工业用户燃气费96682.45元(101771m3*0.95元/m3),商业用户销售气量450651.74m3,超出政府定价(政府定价4.2元/m3)多收取商业用户燃气费337988.81元(450651.74m3*0.75元/m3),共计多收取工商业用户燃气费434671.26元。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以4.95元/m3的价格向非居民(工商业)用户销售燃气599794.26m3,超出政府定价(政府定价4.42元/m3)多收取非居民(工商业)燃气费317890.96元(599794.26m3*0.53元/m3),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工商业用户燃气费共计752562.22元,截止2025年7月17日,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2月8日至2025年3月31日,退补工商业用户燃气费明细表及工商业用户退费明细和退费佐证资料,经抽查核实,当事人已将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工商业用户燃气费以退补气量的方式进行退费,退费金额共计723223元。另据当事人工作人员陈述,2025年4月1日至4月30日销售气量55357m3,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工商业用户燃气费金额29339.21元(55357m3*0.53元/m3),已核算完毕正进行工商业用户退补确认。2025年6月27日,当事人对工商业燃气用户已恢复执行政府定价。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郧西市监罚告〔2025〕139号),该文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一并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局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郧西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多收取的价款29339.21元按照上述规定退还给工商业用户,期限届满后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工商业用户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本局集体研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5256.22元(处以全部违法所得752562.22元的0.1倍罚款),上缴国库。
75256.22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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