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湘遇季美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童贵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EHJWR78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羊街镇松山村严家街上陈卫燕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自2025年5月份注册营业执照后在威宁自治县羊街镇松山村严家街上从事预包装食品、百货零售经营活动。2026年1月份,当事人从毕节购进白沙(和天下)1条、贵烟(硬黄精品)1条、牡丹(软)1条、玉溪(软)1条、天子(金)1条、云烟(软大重九)1条、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好猫(招财猫1600)1条、贵烟(红中支)1条、芙蓉王(硬)1条、双喜(硬经典)1条、金圣(滕王阁 ?紫光)1条、红塔山(细支传奇)1条、黄金叶(商鼎)1条、中华(硬)1条、利群(长嘴)1条、钻石(硬荷花)1条、中华(软)1条、金圣(青瓷)1条共计20个品种20条卷烟置于店内进行销售。2026年1月30日,威宁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查获上述20个品种的卷烟。当事人将上述20个品种卷烟分别拆散销售,其中,共销售:天子(金)2包40元(20元/包)、云烟(软大重九)1包90元、天子(硬珍品龙凤呈祥)2包42元(21元/包)、云烟(细支云龙)5包75元(15元/包)、贵烟(红中支)2包52元(26元/包)、双喜(硬经典)1包15元、金圣(滕王阁 ?紫光)4包60元(15元/包)、红塔山(细支传奇)1包18元、黄金叶(商鼎)1包20元、中华(硬)3包135元(45元/包)、利群(长嘴)2包44元(22元/包)、钻石(硬荷花)3包120元(40元/包)、金圣(青瓷)1包18元,白沙(和天下)、贵烟(硬黄精品)、牡丹(软)、玉溪(软)、好猫(招财猫1600)、芙蓉王(硬)、中华(软)1包都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9元;
2.罚款1296.4元(违法经营总额20%)。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80元。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29元;
2.罚款1576.4元。
1576.4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