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定县鑫艳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贤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3MABUJ1NQX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定县云雾镇平伐村兴云农贸市场A7区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3]100号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责令整改通知书、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事实; 2.现场取证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情形。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后续针对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已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黔南州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