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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龙河电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贞松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BTL2XH2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兴龙河西路北一巷1号之一102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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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70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龙河电器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TL2XH2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永兴龙河西路北一巷1号之一102房投资人:吴贞松2023年6月27日,我局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从一家叫“诚隆家用电器行”购进上述两款燃气灶,购货单据(编号:0000473)。其中,“台式燃气单炉”(货号:T铜九头)购进2台,单价68元,共136元,“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购进2台,单价41元,共82元。“台式燃气单炉”(货号:T铜九头)于2023年6月3日销售一台,销售单价88元,另外一台已被我局扣押,“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于2023年5月19日销售一台,单价70元,另外一台已被我局扣押。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销售收入158元,购进成本109元,违法所得49元,货值31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台式燃气单炉”(货号:T铜九头)、“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9元;二、罚款600元。上述罚没合计649元。
6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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