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郭家美食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丽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3MA7B2PELX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长白县八道沟镇中兴街0001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市监处罚〔2025〕11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郭家美食食品店未按照要求记录进货查验台账、未留存进货票据、采购食品合格证明,违法事实清楚。
2025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发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郭家美食食品店未能提供采购食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进货记录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37项 属于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处罚标准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限期进行整改。
0.00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