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克武 | 注册资本:10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1276781451X1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李太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2
(2024)京73行初8244号
其他
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祥市监处罚﹝2026﹞4号
2025年4月22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显示我辖区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の滋养复合蛋白饮品”(生产日期:2025-02-24)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B/T4222-2023《复合蛋白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SY2025023846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可扫码报告上的二维码,确定该报告的真实性,及当事人享有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权利。2025年5月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并指派王民中、樊营军为办案人员。 经调查,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接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生产、研发、品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并且对抽检认定的不合格产品立即发出了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每批次产品的时候都会对配料罐进行反复冲洗,然后配料生产,生产该批次产品时清洗配料罐中的水没有沥干,多余的水分稀释了蛋白质含量,导致该批次产品蛋白质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时使用的是老包装,该批次包装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每の滋养复合蛋白饮品”共50箱余6袋,6袋已用于出厂检验,每箱30袋,每袋220毫升,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全部销售给了洛阳客户(王经理),该批次产品销售价格为:14元/箱,成本价:13元/箱,每箱盈利1元,一共销售了50箱,违法货值金额为700元,该批次产品一共获利为50元。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经销商,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0。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00)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3.共计罚没人民币:玖仟柒佰元整(¥9700.00)
9000.00元
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2
汴祥市监处罚〔2024〕287号
2024年9月1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显示我辖区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2024-08-05)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B/T4222-2023《复合蛋白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AMJC/202408171513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可扫码报告上的二维码,确定该报告的真实性,及当事人享有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权利。
2024年9月2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显示我辖区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每の滋养(花生复合蛋白饮料类)(2024-07-24)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GZJ24410000443038517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可扫码报告上的二维码,确定该报告的真实性,及当事人享有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权利。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显示我辖区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牛奶(蛋白饮料类)(2024-08-05)经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LJ-CSP-2024第21826号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可扫码报告上的二维码,确定该报告的真实性,及当事人享有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权利。
2024年11月7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显示我辖区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露(核桃牛奶饮料)(2024-08-19)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开封市双方有情花生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GZJ24410000443041832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可扫码报告上的二维码,确定该报告的真实性,及当事人享有提出复检和异议的权利。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时未发现有上述四批次涉案产品,未发现脱氢乙酸及含有脱氢乙酸的食品原料。当事人在接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通过对原料、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进行排查,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中均不含有脱氢乙酸,且在生产过程中也未主动添加脱氢乙酸,通过查看当事人对生产场所制水罐的清洗记录发现,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在对其生产场所制水罐进行清洗除水垢时,经水罐厂家技术人员指导,在制水罐内加入脱氢乙酸可以清洗的更干净,更好去除水垢,当事人便从郑州一个化工用品批发市场购买了1公斤脱氢乙酸,在清洗制水罐时全部加入制水罐中用于清洗除垢,后用清水对制水罐进行反复冲洗,冲洗干净后开始制水,制好的水进入配料环节用于生产。当事人在使用脱氢乙酸清洗制水罐后未冲洗彻底,制水罐内残留有部分脱氢乙酸是导致上述三批次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的原因。
当事人生产的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2024-08-05)执行的是QB/T4222-2011《复合蛋白饮料》,但是新的执行标准QB/T4222-2023《复合蛋白饮料》在2023年12月份已经发布,新标准已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执行标准QB/T4222-2023《复合蛋白饮料》中对复合蛋白饮料中蛋白质的含量要求已由之前的(g/100g)≥0.7提升为(g/100g)≥1.0。如果按照老标准中要求的(g/100g)≥0.7,该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g/100g)=0.9,是合格的,但是由于当事人一直按照老的执行标准生产检验的,所以导致上述批次产品蛋白质项目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2024-08-05批次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共50箱,每箱30袋,每袋240毫升,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全部销售给了山西阳泉客户王景弘,该批次产品销售价格为:14元/箱,成本价:13元/箱,每箱盈利1元。综上所述,涉案批次蛋白质项目不合格产品违法货值总额为:700元,盈利总额为:50元。
当事人生产的2024-07-24批次每の滋养(花生复合蛋白饮料类)共40箱,每箱30袋,每袋240毫升,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全部销售给了河南商丘客户杨山林,该批次产品销售价格为:14元/箱,成本价:13.5元/箱,每箱盈利0.5元,共计盈利20元,共计违法货值金额560元。当事人生产的2024-08-0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叁佰叁拾伍元(¥2335.00);
2.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52000.00)
3.共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叁佰叁拾伍元整(¥54335.00)
52000.00元
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