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祥和中锋大药房有限公司万龙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拱忠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7BJJ4N9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5111号中冶蓝城B区35栋1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4﹞172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从事药品零售。2022年12月12日吉林省祥和中锋大药房有限公司从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采购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为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5微克(200国际单位),生产企业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06月11日,有效期至2025年06月10日。吉林省祥和中锋大药房有限公司万龙分公司2022年12月16日由吉林省祥和中锋大药房有限公司配送此批号“碳酸钙D3颗粒”共20盒,该批次药品单价为26.52元/盒,打折后进货价格为25.8405元/盒,20盒共516.81元。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索取保留了相关票据。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因会员活动原因以每盒34.1元至41元不等的价格售出20盒。2023年7月21日吉林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通知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进行召回,由于无法联系到具体购买的顾客,售出的药品未能召回。经计算货值金额合计708.85元,违法所得708.8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吉林省祥和中锋大药房有限公司万龙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8.85元的行政处罚。
-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