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检测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俊群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5MA49NQDL3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新建居住、商业及商务设施项目(碧桂园滨江项目)4幢8层5号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2025)赣0191民初1285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中安检测集团(湖北)有限公司
江西书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智术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3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在通山县承接开展电梯检测业务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对已检测未缴纳检测费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均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规定“在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对检测合格并已缴纳检测费用的或已确认完成整改的,在电梯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部份电梯亦未出具《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涉案电梯如下:通山县兴业商务宾馆(电梯1部,检验日期2025年8月22日)、通山县悦美商务宾馆(电梯1部,检验日期2025年8月22日)、湖北万佳智敏物业有限公司(电梯12部,检验日期2025年8月27-28日)、通山阳春园食品有限公司(电梯2部,检验日期2025年8月19日)、通山家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11部,检验日期2025年4月26日)等32家电梯使用单位共计74部电梯。2、当事人在对湖北万佳智敏物业有限公司等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电梯检测业务时,在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当事人仅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检测备忘录》,而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当事人在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的28份《电梯检测备忘录》不符合情况及相关建议中,均判定“该电梯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建议立即停止使用”,并载明相关严重隐患事项。如: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对电梯使用单位“湖北万佳智敏物业有限公司”的电梯(产品编号:201605424)进行检测后出具的《电梯检测备忘录》中不符合情况及相关建议判定“该电梯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建议立即停止使用”,载明A1.2.4.7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无法使轿厢移动、A1.3.1应急救援试验不成功等严重隐患事项;对电梯(产品编号:201605425)检测后出具的《电梯检测备忘录》中不符合情况及相关建议判定“该电梯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建议立即停止使用”,载明A1.2.4.1驱动主机停止装置失效、A1.2.4.7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无法使轿厢移动、A1.3.1应急救援试验不成功等严重隐患事项。在2025年8月12日-13日,当事人对电梯使用单位“通山县洋河金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电梯(产品编号:30366914)检测后出具的《电梯检测备忘录》中不符合情况及相关建议中判定“该电梯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建议立即停止使用”,载明A1.2.3.9紧急报警装置断电后失效、A1.2.6.5应急照明失效、A1.3.4未提供限速器校验记录等严重隐患事项;对电梯(产品编号:30366911)检测后出具的《电梯检测备忘录》中不符合情况及相关建议中判定“该电梯存在较严重的不符合,建议立即停止使用”,载明:A1.2.7.6紧急开锁装置失效、A1.3.4未提供限速器校验记录等严重隐患事项。3、当事人在2025年开展电梯检测业务期间,对通山枫尚商务酒店、咸宁市通山县家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测时,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A1.3.12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注A1-12的要求,对其中15部(当事人自认17部,实际统计为15部)应当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电梯,未实施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在无任何试验数据的情况下,给上述三家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将“检测项目编号53A1.3.12名称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检测结果记录为“符合”。如:电梯使用单位:咸宁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10TCC022025R901,设备代码:31104212242023030031,检验日期2025年8月14日,序号53,检测项目编号A1.3.12、名称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检测结果“符合”。另查明:2025年10月20日前后,当事人已对部分电梯陆续出具《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并送达给相关单位;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已跟踪受检单位完成整改,经复检确认隐患已完全消除并出具《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2025年10月26日至27日,当事人在收到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通)市监特令【2025】第23号后,根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规定,重新对15部应当进行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电梯进行了现场试验补检,检测结果均为“符合”。但当事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收回、撤销或更正此前已出具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亦未重新出具检测报告,整改措施未形成“闭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