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胡明高榨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明高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9MA37RQFK6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枫林村职业教育中心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5〕78号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批次“菜籽油”原材是从东乡区瑶圩乡那里购进的,当时购进了2包,一包83斤,收购价是3.4元/斤,当时是付的现金,购进时供应商提供了票据,后保管不当丢失。当事人将166斤菜籽生产出30L“菜籽油”,在抽检时以24元/L的成本价格销售了2L,剩余“菜籽油”为当事人自家食用,货值总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货值总金额=销售价×进货量,故货值为24×30=720元;因当事人以成本价格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六编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以上罚款共计2000元,一并上缴国库。
2000.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