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辉煌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铭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35JG7K2Q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上文峰路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0
(2025)赣0822民初962号
追偿权纠纷
吉水辉煌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田*
吉安市吉水县人民法院
2
2024-03-13
(2024)赣08民终519号
追偿权纠纷
吉水辉煌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田*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3
2021-11-25
(2021)赣0822执103号之三
民事案由
谢**、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03
2021-01-11
(2021)赣0822执103号
侵权责任纠纷
谢**、田*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81425.76元
执行案件
3
2021-12-03
2021-11-25
(2021)赣0822执103号之二
民事案由
谢**、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03
2021-05-18
(2021)赣0822执103号之一
民事案由
谢**、田*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25
2021-01-28
(2021)湘0181民初65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吉水辉煌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96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25
2021-01-12
(2021)湘0181民初65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雷**、吉水辉煌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8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3-25
2021-01-28
(2021)湘0181民初6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雷**与吉水辉煌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产处罚〔2023〕15号
经查当事人经销的“全红电光炮”是2023年1月6日从上栗县兴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为28箱,进购价为“140元/箱”,进购后定的销售价是“240元/箱:“吉祥红地毯”是2023年1月4日从宜春市三星盛花爆厂购进的,共购进了65箱,每箱进购价为65元,进购后定的销售价是“78元/箱”。“吉祥红地毯”的外包装箱正面主要标注了“精品特红炮“规格、4000型、含量、6封、产品类别”爆竹类、产品级别:C级:单个含药量≤0.2g ,箱含药量:体积46×46×37mm,生产日期:2022年,保质期:三年,毛重:≤15kg,执行标准:GB2446-2015,GB10631-2013.宜春市三星盛花爆厂,厂址:袁州区寨下镇园岭村,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21】02305号。“全红电光炮”(外包装名称:福多多小子炮)爆竹,规格长1折,含量800封,产品类别:爆竹类,产品级别:C级;箱含药量:≤600g毛重:15KG,单个含药量:≤0.02g生产日期见条码,保质/期:3年,执行标准:GB2446- 2015,GB10631-2013、GB31388-2015,上栗县兴泰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YH安许证字【2021】020267号),箱内未放置合格证,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爆竹“部件-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进购上述爆竹时查验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但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爆竹后未销售并在抽检后将上述爆竹全部退回厂家。“全红电光炮”爆竹货值6720元,“吉祥红地毯”爆竹货值5070元,共计货值1179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第五编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有下列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未销售或已销售,主动追回全部产品的”之规定。
18628.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