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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佰旺注册资本:0.8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L78260980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榆县瞻榆镇古榆新村斜对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不罚〔2025〕46号
经查,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自2024年6月起销售宏陶瓷砖。 2024年5月,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经理姜鹏与父亲姜佰旺(姜佰旺是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经营者)前往法库宏陶瓷砖展厅,由业务员徐长城(微信名“徐子”,电话:13555978848)接待。2024年5月20日,双方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合同首页甲方为“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东北中心仓”,加盖公章为“法库经济开发区帝途陶瓷营销中心”,由徐长城签字。2025年,双方续签销售代理合同,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系通榆县瞻榆镇代理。辽宁省法库县宏陶瓷砖代理商为任丽娟,徐长城是其业务员,二人共同经营的主体为“法库经济开发区帝途陶瓷营销中心”。当事人日常进货均与徐长城联系,徐长城告知货款需转账至任丽娟银行卡账户,部分时候也可微信转至徐长城本人微信,双方以此模式合作一年多。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从徐长城处购进宏陶瓷砖,型号TPGRN80020,生产日期20250629T,共1200箱(每箱3片)。进货价25.5元/片(不低于平时进货价),计划销售价28元/片,截至目前该批次产品未销售。此次货款按徐长城要求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因长期合作未提出质疑,本次进货无票据,但有转账记录。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与法库经济开发区帝途陶瓷营销中心有销售合同,合作近2年且为代理身份。完全不知晓2025年7月23日购进的该批次宏陶瓷砖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批瓷砖经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调查情况认可,无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知道在非正规渠道进货。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
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经查,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自2024年6月起销售宏陶瓷砖。 2024年5月,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经理姜鹏与父亲姜佰旺(姜佰旺是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经营者)前往法库宏陶瓷砖展厅,由业务员徐长城(微信名“徐子”,电话:13555978848)接待。2024年5月20日,双方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合同首页甲方为“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东北中心仓”,加盖公章为“法库经济开发区帝途陶瓷营销中心”,由徐长城签字。2025年,双方续签销售代理合同,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系通榆县瞻榆镇代理。辽宁省法库县宏陶瓷砖代理商为任丽娟,徐长城是其业务员,二人共同经营的主体为“法库经济开发区帝途陶瓷营销中心”。当事人日常进货均与徐长城联系,徐长城告知货款需转账至任丽娟银行卡账户,部分时候也可微信转至徐长城本人微信,双方以此模式合作一年多。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从徐长城处购进宏陶瓷砖,型号TPGRN80020,生产日期20250629T,共1200箱(每箱3片)。进货价25.5元/片(不低于平时进货价),计划销售价28元/片,截至目前该批次产品未销售。此次货款按徐长城要求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因长期合作未提出质疑,本次进货无票据,但有转账记录。通榆县瞻榆镇百旺建材经销处与法库经济开发区帝途陶瓷营销中心有销售合同,合作近2年且为代理身份。完全不知晓2025年7月23日购进的该批次宏陶瓷砖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批瓷砖经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及《商标侵权判断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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