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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三顺食品有限公司港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立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2MA5QA19C2K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西江农场旧纸厂冷库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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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北市监处罚〔2025〕239号
2025年9月4日,受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派出抽样人员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西江农场旧纸厂冷库北面的贵港市三顺食品有限公司港北分公司生产经营的鲜湿粉条(食品名称:鲜湿粉条;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5-09-04;标称生产者名称:贵港市三顺食品有限公司港北分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抽检的上述批次鲜湿粉条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贵港市三顺食品有限公司港北分公司现场送达在贵港市三顺食品有限公司港北分公司抽检的上述批次鲜湿粉条的《检验报告》(No:E25-T0247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770-E25-T02477),并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内均未发现上述批次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鲜湿粉条,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途径。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立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批次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鲜湿粉条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我局视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无异议。 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4日生产了980斤经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鲜湿粉条(规格型号:5kg/袋;生产日期:2025-09-04)。截至案发,当事人以1元/斤的价格销售到桥圩市场、八塘市场、富士新城市场等各大市场,共销售了900斤,并以1元/斤销售给监督抽样人员80斤。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鲜湿粉条共计980斤,货值金额为98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9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80元。 二、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98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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