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周村供销合作社鑫农欣苇町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秀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5MA0H6W0J8Y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周村镇苇町村村委斜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泽市监处罚﹝2024﹞84号
经查,“精肉培根风味肠”是2024年3月1日在晋城市城区全胜副食经销部购进的,当时购进5个,购进价格5.5元/个,销售价格7元/个;其他4种香肠都是在晋城市城区晋兴烟酒副食门市部购进的,“双汇泡面轻盐派减盐香肠”和“双汇鸡肉肠”是2023年12月20日购进的,各购进了1件(60个),“双汇泡面轻盐派减盐香肠”购进价格68元/件,销售价格2元/个;“双汇鸡肉肠”购进价格43元/件,销售价格1元/个;“双汇玉米热狗肠”和“双汇润口香甜王”是2024年4月10日购进的,各购进了1件(60个),购进价格68元/件,销售价格2元/个。上述食品购进时索取了供货方的有效资质和购进票据,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过期后是否销售。依现有证据,涉案货值金额为7元×1个+2元×2个+2元×2个+2元×1个+1元×5个=2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存在;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存在;3.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存在;4.供货方的资质和购货凭证复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索要了供货方资质和购货凭证;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由该店负责人签名,摁手印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泽市监强制【2024】2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所扣食品(详见泽市监财清【2024】26号《财物清单》);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