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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春区郭春彬果菜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春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URBT1X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旭日办铁林社区铁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10052号
经查明:2024年5月19日,当事人在伊春市伊春区王秀丽果菜批发行处以29元购进辣妹子辣椒1袋,重量为10斤。于当日以30元/袋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给伊春市乌马河区亚玲蔬菜干调店,货值30元,获得利润共1元。该批次辣妹子辣椒在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20日组织的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中,被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执法人员8月21日现场核查时,未见涉案批次辣妹子辣椒,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辣妹子辣椒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数量较少,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和主检人职称,证明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主检人具备检验检测资质; 证据四,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A2240030350110005C),证明该批次辣妹子辣椒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024年8月21日)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辣妹子辣椒的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024年9月10日)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辣妹子辣椒的情况及相关证明的确认;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票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证明当事人建立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证据八,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乌翠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证明当事人销售辣妹子辣椒的事实及销售价款;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召回计划、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妹子辣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当事人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一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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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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