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陈庙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本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MA490XQ5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钟祥市郢中镇陈庙村十三组1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54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92汽油氧含量、甲醇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汽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的行为。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规定的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将托肯公司4台TH222B型税控加油机8把加油枪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的加油数据进行了清零,更改了加油机税控储存器中了加油量、金额的总累计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燃油加油机》(GB/T9081-2008)4.1.15.2关于加油机税控功能的要求“税控储存器中加油量、金额的总累计不应更改或清零”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4台托肯公司TH222B型税控加油机,是不合格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规定,属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及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成品油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货值2倍的罚款98208元;2、没收违法所得7854.5元。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7,807.08元;2、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107,807.08元。综上,因当事人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所得中包含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汽油的违法所得,故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所得107807.08元应该扣除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号汽油的违法所得7854.5元,当事人故意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所得为99952.58元,本局拟合计对当事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做出:合计罚没共计305967.66元。
206015.08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