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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绍录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228864980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月恒街3500-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1
2026-04-07
(2026)新0109执16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某某制造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82529.52元
执行案件
2
2025-04-27
2025-02-28
(2025)豫0721民初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巨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5
2021-09-22
(2021)新2801执异21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巴州华清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1-06
2020-04-10
(2020)新0106执311号
民事案件执行
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72233.11元
执行案件
5
2019-12-19
2019-10-28
(2019)新0106财保108号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新疆全鑫矿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95515.92元
民事案件
6
2019-11-28
2018-09-25
(2018)新0109执2148号
合同无因管理
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与营口连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40910.15元
执行案件
7
2018-10-30
2018-06-05
(2018)新0107执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18165.33元
执行案件
8
2018-06-27
2018-06-06
(2018)新01民终1202号
定作合同纠纷
营口连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12-13
2017-11-21
(2017)新0109民初4705号
加工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与营口连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5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09-21
2016-05-23
(2016)新0109民初15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米市监处罚〔2026〕169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华凌市场搬迁至现经营地址,涉案8台起重机械中,2台5吨起重机为2025年11月新安装,2台于2024年年初从吐鲁番鄯善县工地移装至现址,剩余4台于2024年年初从新华凌市场老厂房移装至现址。截至调查结束,当事人8台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使用了其中5台起重机,目前当事人已对涉案设备采取断电措施。 当事人名下8台起重机(5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出厂编号:16080****、16080****、16080****、16080****、241111****;2台门式起重机产品编号:2018****、2018****;1台半门式起重机产品编号:2502058),均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虽提供2025年6月26日向招商新疆特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缴纳检验费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但始终未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其中,产品编号250****的半门式起重机、产品编号241111****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仅完成安装告知流程,未开展后续检验、登记工作。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2日10时00分-20时03分、2025年3月22日14时29分-14时50分、2025年8月21日12时00分-12时15分、2025年11月11日14时59分-15时15分,室内2025年3月5日14时09分-14时40分、2025年6月4日16时29分-16时45分、2025年8月5日14时59分-15时15分、2025年11月25日16时29分-17时00分多个时段使用了室内3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室外2台门式起重机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 据当事人负责生产工作的聂**陈述,当事人一年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双方未签署正式合同,截至案发登记证仍未办理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及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2
(米东)应急罚(2026)执-1号
2025年12月7日,在对乌鲁木齐市新封胜杰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1、苑佳鑫(身份证号:41072119900913253)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企业使用天然气的加热炉加热炉点火方式为火把放入炉膛再送气的方式点火,无熄火保护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决定给予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5000.00元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0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