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优鲜之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永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3MA2CMD7NX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集贸市场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奉市监处罚〔2023〕127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起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集贸市场16号开设宁波市奉化优鲜之果水果店。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2名工作人员,经营面积35平方米,主要从事水果零售、食品经营等。2023年7月13日,本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宁波市奉化优鲜之果水果店的荔枝进行抽检,荔枝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从宁波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采购的,因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结算单中未标明具体重量,当事人表示进货数量为2箱,每箱重3.5斤,因现场抽检基数3.5kg,故认定当事人采购量为3.5kg,采购单价31.4元/kg,采购金额110元。2023年7月13日,抽样人员以37.6元/kg的价格,向当事人购买样品数量3.016kg荔枝,抽样基数3.5kg,总金额为113.4元,实际支付113.4元。因天热有损坏,剩余的荔枝部分发黑已被丢弃。该批次荔枝进价31.4元/kg,销售价37.6元/kg,卖出3.016kg,货值金额131.6元,抽检部分违法所得为18.70元,剩余部分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部分因天热有腐烂被丢弃,故可计算的违法所得为18.70元。
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1份检验报告,名称:宁波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快速检验报告,检测日期:2023年6月22日,样品名称:荔枝,检验项目: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检验依据:GB/T 5009.199-2003,产地:海南,检测结果:31.92%,检测结论:合格,检测机构名称:宁波果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果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的荔枝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70元;
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18.70元。
3000.00元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