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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超群饼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永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4MA6GXN507E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晴隆县鸡场镇鸡场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市监处罚[2023]161号
经调查:晴隆县超群饼屋2018年4月19日注册,于2018年5月20日正式经营,投资资金是10万元,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鸡场镇鸡场街上“晴隆县超群饼屋”进行检查,发现该食杂店正在经营的“阿奈面包”未明码标价,生产日期:2023年9月15日,保质期:7天,数量:20包,销售价:2元\包,已销售数量0包,剩余20包。货值金额:¥40(制作数量:20包)。因该面包还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杨永平现场配合检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9月18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晴隆县超群饼屋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晴隆县超群饼屋经营未明码标价的食品事实存在; 证据二:2023年9月18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超群饼屋执法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晴隆县超群饼屋从事经营未明码标价的食品经营活动; 证据三:2023年11月13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晴隆县超群饼屋负责人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晴隆县超群饼屋经营未明码标价的食品的事实经过; 证据四:2023年11月13日,晴隆县超群饼屋经营者杨永平向我局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五:2023年11月13日,晴隆县超群饼屋经营者杨永平向我局提供的食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晴隆县超群饼屋从事食品经营、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真实事实; 证据六:2023年11月13日,晴隆县超群饼屋经营者杨永平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证明晴隆县超群饼屋取得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罚款0.005万元#
5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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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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