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富民农资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昌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7MA6L6MYM6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勐马镇勐马村村委会门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08
(2022)云0827民初3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孟连富民农资经营部
孟连县勐马镇勐马村民委员勐溪一组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孟处罚〔2025〕56号
2025年09月16日,在孟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管理股,对孟连富民农资经营部经营者胡昌国进行现场询问,根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复合肥料是于2025年05月03日从孟连农丰农资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1吨,进货单价为2950.00元/吨,销售单价为3750.00元/吨,至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该批次复合肥料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承认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事实,并在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复合肥料的进货单据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货值金额1.2倍的罚款,即(3750.00元/吨×1吨)×1.2=4500.00元(肆仟伍佰元正);
2.没收违法所得(3750.00元/吨-2950.00元/吨)×1吨=800.00元(捌佰元正)。
以上两项共计罚没款:5300.00元(伍仟叁佰元正)。
4500.00元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