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臻校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MA1C2NFX9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28号鸿翔名苑小区翔源阁2、3号门市、翔鸿阁2-4号门市、5栋4号商服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0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郭**
黑龙江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税罚﹝2026﹞49号
哈尔滨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
2026-03-14
2
南岗市监处罚﹝2025﹞30号
当事人为医疗机构,2024年12月11日08:00分在微信公众号“黑龙江瑞丽医美”发布在售商品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广告,标题为“胖1斤跟玩似的,瘦1斤跟玩命似的!别急,【减重版】司美来啦”。该广告中宣传“能够实现平均约17%的体重降幅,其减重效果可以持续至少2年”、“汇集多项前沿技术、国内外顶尖设备”,并且该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涉案广告为当事人委托黑龙江某广告公司制作,双方签订自媒体平台发布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微信公众号自媒体代运营费用为每篇2500元。涉案广告费用为2500元,因双方约定合同支付周期为180天,涉案广告产生费用尚未向对方支付,对方未开具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