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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滨海石泥沙供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应国云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726594514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甬江路17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3
(2026)浙0303行初33号
罚款
温州滨海石泥沙供应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7号
当事人*********公司于****年**月*日在***********街道**村**路**大桥上游约***公里处码头实施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未经批准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建设占用水域面积********平方米,属占用面积巨大。鉴于当事人自****年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未经批准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建设占用水域面积15446.98平方米,属占用面积巨大。鉴于当事人自2025年以来就该案由未被我局行政处罚过,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河道管理序号:5未经批准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
7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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