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兰斋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米俊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3MA84X7MP9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大街西广小区南7栋7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3〕94号
经查,当事人宽城区兰斋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开始经营,2023年2月28日,因收银系统升级,系统对餐费小数部分默认为“四舍五入”。截止案发时,共计涉案订单12单,共计多收价款为3.90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更改收银系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宽城区兰斋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开始经营,2023年2月28日,因收银系统升级,系统对餐费小数部分默认为“四舍五入”。截止案发时,共计涉案订单12单,共计多收价款为3.9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更改收收银系统,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全部多收价款3.90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明码标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节 适用价格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327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违法程度中情节较轻的“有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以及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办案机构认为:处以罚款1500.00元较为适当。当事人不执行明码标价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宽城区兰斋餐饮店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拟给与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当事人。
1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