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凯凯卤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02MA4EBP603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安区亿丰农商贸批发大市场B-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198号
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一台(型号规格:ACS-30E8,生产厂家: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出厂编号:019413)电子计价秤外观无计量检定合格标签和铅封,咸宁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对上述电子称进行了计量检定,并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力衡字第20260603004号),检定结果显示不合格项目:称量、除皮后的称量、偏载。当事人对计量检定结果无异议。在电子秤检定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计量检定证书。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属个体工商户,且所售卤味制品品种众多,价格不一,并未建立销售台账,故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卤味制品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华鹰牌 ACS-30E8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
2.罚款伍佰元(¥500.00元)。
5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