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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鑫安顺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明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EPCHB4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冷链物流港5区26-28(一)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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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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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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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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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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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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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87号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产品(除被退回的产品和已超过保质期的牛副(牛鞭))进行检验,2025年12月23日本局收到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检验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陈述(11)包装破损的牛肚320件、(12)包装破损的腱子肉12件、(13)包装破损的牛尾8件为2023年4月-2024年11月期间被退回的产品,因没时间处理而一直在当事人的冷库内存放,当事人已提供上述340件产品被退回时的相关聊天记录,无法提供上述被退回的340件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检验证明文件。当事人现已委托*****公司代为销毁上述340件被退回的产品,当事人已提供相关委托销毁书和情况说明。 经查明,当事人陈述上述涉案的其余10种产品(总计560件)是2025年5月-2025年8月期间分四次从微信名称叫“阿*”、微信号为*******的人手里购进,当事人在白沙洲****市场的7号门接货,经和白沙洲****大市场物业方核实,现已无法提取当事人接货的监控视频。本局分别于2025年12月8日、2025年12月24日、2026年4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洪市监限提〔2025〕15-1-1208号、洪市监限提〔2025〕15-1-1224号、洪市监限提〔2026〕15-1-0407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微信账单转账记录、供货商资质、检疫证明文件、检验合格证明材料、“阿*”的基本信息、“阿*”的联系方式等材料,当事人仅能提供与其微信聊天转账页面截图。当事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阿*”当时活动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美村丽园小区,本局已将该线索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10种产品的合法来源和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当事人存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户,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陈述购进的上述涉案产品均未售出。 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经调查和当事人陈述确认,上述涉案560件产品的标签信息和进货情况如下: (1)速冻调理牛产品(小牛筋)的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品名称:速冻调理牛产品,生产商:佛山市南海区鸿鸿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社区原肉联厂大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大楼3层305号档”,购进价格是46元/kg,购进了71件,一件均码16kg,价目表的销售价格为48元/kg,货值金额为54528元; (2)速冻调制牛副产品(牛肚1)的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品名称:速冻调制牛副产品,生产商:山东佳香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临朐县柳山镇城关街道53 号”,购进价格是40元/kg,购进了36件,一件均码18kg,价目表的销售价格为42元/kg,货值金额为27216元; (3)精品牛副(牛肚2)的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品名称:精品牛副,生产商:四川天添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遂宁市经济开发区南强天星坝村”,购进价格是40元/kg,购进了70件,一件均码18kg,价目表的销售价格为42元/kg,货值金额为52920元; (4)牛副(牛肚3)的外包装标签显示“品名:牛副,生产厂家:湖南长沙廖掌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沙市浏阳市荷花街道办浏河村下洲02组”,购进价格是40元/kg,购进了50件,一件均码18kg,价目表的销售价格为42元/kg,货值金额为37800元; (5)冷冻调理牛产品(牛肚4)的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品名称:冷冻调理牛产品,生产商:新泰市宏源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66号”,购进价格是40元/kg,购进了31件,一件均码18kg,价目表的销售价格为42元/kg,货值金额为23436元; (6)冷冻调理牛产品(腱子肉)的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品名称:冷冻调理牛产品,生产商:新泰市宏源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66号”,购进价格是34元/kg,购进了101件,一件均码25kg,价目表的销售价格为38元/kg,货值金额为95950元; (7)牛产品(牛肚5)的外包装标签显示“品种:牛产品,生产商:藁城区古郡肉食加工厂,生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九门村中华南街与南环路交叉口南行20米”,购进价格是40元/kg,购进了30件,一件均码20kg,价目表的销售价格为42元/kg,货值金额为25200元; (8)牛副(小牛肚)的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品名称:牛副,生产商:華县鑫浩发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茅县张鲁镇北街村11号”,购进价格是34元/kg,购进了95件,一件均码11kg,价目表的销售价格为36元/kg,货值金额为37620元; (9)精品牛副(牛尾)的外包装标签显示“产品名称:精品牛副,生产商:新泰市宏源冠食品有限公,生产地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地址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4)当事人经营食品包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货值金额共计415830元,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560件产品;2、没收未使用的100张标签纸(写有“速冻调制牛副产品”等字样);3、罚款 420000元。 (5)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560件产品;2、没收未使用的100张标签纸(写有“速冻调制牛副产品”等字样);3、罚款623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行为之间有关联性,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560件产品; 3、没收未使用的100张标签纸(写有“速冻调制牛副产品”等字样); 4、罚款 623000元(62.3万元)。
623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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