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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周大周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文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309549528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石坝路2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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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369号
当事人生产的冰糖藕粉及无蔗糖藕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工具、设备还在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对当事人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对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2、罚款5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50480元。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50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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