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段亚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2MA6W33F23E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885号金辉广场E座24层241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4
(2025)陕0481民初16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优鑫腾达环保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览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平市人民法院
2
2024-03-11
(2024)宁0106民初12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鑫旺恒达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3
2023-05-09
(2023)宁0106民初71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炜恒涂料有限公司
段**,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4
2023-04-06
(2023)宁0106民初401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兰**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5
2022-12-26
(2022)陕0118民初5161号
劳务合同
李**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6
2022-06-06
(2022)陕1021民初1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洛南县利民建筑材料制造厂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南县人民法院
7
2022-05-25
(2022)陕1021民初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洛南县利民建筑材料制造厂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7
2022-12-30
(2022)陕0118民初51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与周**,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062.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25
2022-07-18
(2022)陕0118民初19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与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3
2022-06-06
(2022)陕1021民初1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南县利民建筑材料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3128.71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15
2022-05-31
(2022)陕1021民初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浩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南县利民建筑材料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一稽罚〔2026〕1号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1.发票流检查发现问题 经检查,该公司取得菏泽方达木业有限公司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开票日期:2022年05月30日,发票代码3700214130发票号码:10721197-10721213、10768004-10768005,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木制品*模板,涉案发票金额1,891,592.88元,税额245,907.12元,价税合计2,137,500.00 元,于2022年5月抵扣税款245,907.12元。其中共计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 (包括协查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开票日期:2022年5月30日,发票代码3700214130发票号码:10721197-10721205,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木制品*模板,涉案发票金额896,017.68元,税额116,482.32元,价税合计1,012,500.00元。) (以及后续通过银行流水证实的虚开值税专用发票3份,2025年8月15日山东发来银行流水信息后续证实的3份发票涉案发票金额298,672.56元,税额38,827.44元,价税合计337,50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资料如下: 证据一、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及后附发票、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该单位取得上述发票并认证抵扣。 2.资金流检查发现问题 该公司共计支付四笔款项,企业法人段亚峰收到五笔款项: (1)2022年5月26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十二路支行银行账号(61050177004500000789)网银转账支付材料款500,000.00元给建行菏泽长江路支行银行账号(37050181790100000457); (2)2022年5月2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十二路支行银行账号(61050177004500000789)网银转账材料款合计支付1,080,000.00元给建行菏泽长江路支行银行账号(37050181790100000457); (3)2022年6月1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凤城十二路支行银行账号(61050177004500000789)网银转账支付材料款557,500.00元给建行菏泽长江路支行银行账号(37050181790100000457); (4)2022年5月28日张守磊(菏泽方达木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银行账号(6228481361680388118)网上银行跨行转账500,000.00元至该公司法人段亚峰建设银行账户(6236684220006148820); (5)2022年5月30日刘红菊(菏泽方达木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银行账号(6228481839076601376)网上银行跨行转账370,000.00元至该公司法人段亚峰建设银行账户(6236684220006148820)。 (6)2022年6月16日高国丽(菏泽方达木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银行账号(6228481839068630870 )网上银行跨行转账60,825.00元至该公司财务人员徐静怡建设银行账户(6217004229998211572)。 共计回流资金930,825.00元,与认定虚开发票9份价税合计1,012,500.00元,差额81,675.00元,手续费比例8%。(81,675.00/1,012,500.00=8.00%) 经进一步检查,2022年6月12日刘红菊(菏泽方达木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通过手机银行账号(6228481839076601376)转账64,000.00元至陈修全银行账户(6228451836019019266)。
该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度少缴税款182,814.30元,占检查期间应纳税额的36.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参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二款“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各种税种应纳税款10%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补缴的增值税155,309.76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35.8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6,673.58元,并处0.7倍罚款152,193.43元,以及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追缴入库。
152193.43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2-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