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兆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阳锐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02MA7MY1FG4A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南湖路南湖花园103号、104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郴市监处罚﹝2024﹞91号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应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第一节第八条“违法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裁量基准】“2.一般情形: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财产较大损失,能够积极整改或者实施清退,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少于3.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处 18.5 万元以上少于 36.5 万元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少于 7 万元的罚款。”之规定予以量罚。但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或多次违法;”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以及参考本局同类案件的处罚幅度。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适用警告,罚款30000元。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2
郴城执罚决字北燕﹝2024﹞第36号
2024年8月1日10时,我局执法支队北湖大队执法人员何良华、曾令华,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南湖路柠果酒店(原香格里拉大酒店)内,发现郴州市兆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对南湖路原香格里拉大酒店大厅及四楼至七楼过道进行装修施工,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施工。该装修工程建筑总面积为31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285000元,目前已完成总工程量的百分之九十五。
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5700.00)
5700.00元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