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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盛化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志英注册资本:16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25576968850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滏阳工业区内、闫庄路南端东西两侧;平乡县平乡镇大东门村邢临路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08
(2024)冀1103民初103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衡水市冀州区高茁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河北高盛化肥有限公司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1-25
(2022)冀0532民初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高盛化肥有限公司
史**
平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224000452号
经查,当事人对吕梁市临县三交镇张景宏化肥门市部经销该公司复合肥料表示属实,并对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复检的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该规格型号复合肥料于2023年11月25日生产,生产数量为2吨,生产成本是2300元/吨(合92元/袋),销售价格是2425元/吨(合97元/袋),每吨毛利润125元,净利润45元,盈利90元,已全部销售完。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850元,违法所得9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90万元,罚款1.0760万元
10760.00元
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2
冀市监邢处〔2024〕13053224000217号
经查,当事人对卢龙县花果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销该公司“高胜”牌复合肥料表示属实,并对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报告显示,所检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规格型号“高胜”牌复合肥料于2023年10月24日生产,生产数量为3吨,生产成本是1500元/吨,销售价格是1600元/吨,每吨毛利润100元,净利润30元,盈利90元,已全部销售完。
没收违法所得0.0090万元,罚款1.0800万元
10800.00元
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3
冀市监邢处〔2023〕13053223000277号
我局接到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该局在2023年监督抽查中,河北高盛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高浓度40kg/袋复合肥料,经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TZH0224053),被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4月24日决定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合格项目为“该样品依据GB/T15063-2020及包装明示值判定为不合格”,该批型号为高浓度40kg/袋复合肥料共计生产了280袋,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05元/袋,利润为5元/辆,获利1400元,货值金额29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2、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泰安市天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2023)TZH0224053)的检验报告1份; 4、现场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 2023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平市监责改〔2023〕2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3年5月1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3]212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化肥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具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既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外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所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应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处罚情形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675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没收违法所得0.1400万元,罚款3.6750万元
36750.00元
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4
冀市监邢处〔2023〕13053223000265号
当事人因涉嫌生产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化肥,本局于2023 年4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灿华、田江涛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河北高盛化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5576968850,住所(住址):平乡县滏阳工业区内、闫庄路南端东西两侧,法定代表人: 郑志英,身份证件号码:130502198210162127,联系电话:1393097689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接到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该局在2023年监督抽查中,河北高盛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30-0-5(中氯)40kg/袋复合肥料,经恒为检验检测认证(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B34349B202302092),被判定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4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该单位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合格项目为“所检项目中氯离子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及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该批型号为30-0-5(中氯)40kg/袋复合肥料共计生产了150袋,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00元/袋,利润为5元/辆,获利750元,货值金额1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750万元,罚款1.8750万元
18750.00元
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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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