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万兴佳亿商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海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MA4F1EBYX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与新建路交汇处金泰商业广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20号
2025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9.26元/盒的价格从武汉中百利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标签标注“条形码6976412860429,净含量:260g,生产日期:2025年12月27日,保质期至2025年12月29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442011560101,贮存条件:0℃-10℃冷藏贮存,执行标准:Q/WZBLE0009S-2004,制造商:武汉中百利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黄家湖大道6号中百生鲜物流园内中百高净中央厨房,联系电话:181****2832”等内容的“中百芊爽鸡胸肉蛋全餐组合260g”10盒,购进后,以13.9元/盒销售,至保质期满日(2025年12月29日)销售4盒,剩余6盒尚未销售。为继续销售上述保质期届满的“中百芊爽鸡胸肉蛋全餐组合260g”,2025年12月29日,当事人将剩余的上述“中百芊爽鸡胸肉蛋全餐组合260g”6盒以每2盒为单位,使用塑料袋重新包装为3份并自行印制标注“品名:M蔬菜沙拉、包装日期:2025/12/29、保质期:24小时、配料:生菜、黄瓜、胡萝卜、苦菊、圣女果、食用方法:即食、厂名:雅斯万兴佳亿店、产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等内容的标签覆盖原厂标签信息后,以9.9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29.7元。至案发,上述自行印制标签覆盖原厂标签信息并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2
崇阳市监处罚﹝2025﹞240号
2021年7年26日,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项目。2025年3月30日,当事人销售“干伏姜”时,用透明塑料罐包装好后放置电子秤进行称重,显示重量为120g,金额为9.55元。称重时未去皮,外包装罐实际重量为26g,“干伏姜”销售价格为79.6元/kg,当事人在销售“干伏姜”时计量偏差超出国家规定的零售商品负偏差,此次销售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1元。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商品立即下架整改,并告诫销售人员在销售散装食品时要去除外包装的皮重。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和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认为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2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3
崇卫公罚﹝2025﹞1号
崇阳县万兴佳亿商场有限公司:1、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8日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商场的购物车、购物篮进行卫生检测;2、未按照规定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我局监督员2024年10月15日制作了现场笔录,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前改正。2025年04月18日我局卫生监督员邓志豪、龚天明再次检查发现该商场有限公司仍未按期改正,属逾期不改情形。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