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龙煜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兆信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4MA74KU186J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1234之4号(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31幢1层109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罚﹝2026﹞15号
甘肃安汇达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已证实虚开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涉及金额:2,506,238.54元,税额:225,561.46元,价税合计2,731,800.00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其中:2023年9月28日开具给你单位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号码:23622000000010657852、23622000000010657897、23622000000010649423、23622000000010657928、23622000000010649342、发票金额1,721,651.38元,税额:154,948.62元,价税合计1,876,600.00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2023年10月27日开具给你单位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23622000000014659138、23622000000014668892、23622000000014649311、23622000000014648879,发票金额784,587.16元,税额:70,612.84元,价税合计855,200.00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经我局检查,未发现上述涉案发票业务的发货单、验收单及银行交易信息等证据,你单位与甘肃安汇达物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上述已证实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补缴2023年9月增值税154,948.62元,10月增值税70,612.84元;202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846.40元,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942.90元;2023年9月教育费附加4,648.46元,10月教育费附加2,118.39元;2023年9月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3,098.97元,10月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1,412.26元。(你单位已于2024年12月6日将上述入账的9份电子发票进行红冲处理,更正了2023年9月和2023年10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将上述发票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并补缴了增值税、附加税及滞纳金。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已证实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593,234.12元,应补缴2023年企业所得税79,661.71元。
对你单位利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增进项虚抵进项税额、多列成本,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建议追缴你单位202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9661.71元,并对你单位2023年9月少缴的增值税154,948.62元、2023年10月少缴的增值税70,612.84元、2023年9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846.40元、2023年10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942.90元及2023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9661.71元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160,506.24元。
160506.24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