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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章庄铺镇振才白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振才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BQYQG5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章庄铺镇襄东大道15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78号
经查,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白酒销售工作人员汪某某无法出示有效的健康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3]29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年7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工作人员汪某某在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仍还在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另据当事人述称,汪某某系当事人妻子。2023年初,因店内工作人员不足,当事人安排其从事散装白酒销售工作,该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散装白酒、酒缸内壁,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截止本案调查之日,汪某某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从事白酒销售工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及《湖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36一般情节“拒不改正的,处11100元以上219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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