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和夏瓦提乡农机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卜力克木·麦麦提 | 注册资本:2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9MA779R5K43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和夏瓦提乡阿瓦提买里斯村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伽市监处罚〔2025〕90号
当事人伽师县和夏瓦提乡农机加油站于2017年2月21日注册成立的,该加油站总共有4台加油机7把加油枪。该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来源是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新疆喀什石油分公司,均能提供上级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加油机主板铅封线被剪断是因为主板电路老化,需要维修电路原因,由加油站负责人朱志良在没有报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情况下剪断铅封线。2025年10月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两名检定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检定,经检定该加油站铅封线被剪断加油机加油枪均合格。上述3台加油机加油情况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3台加油机的主板;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000.00元
伽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