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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曾鸭头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庆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ANQ5H0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兴业街(四小门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本局依法调查核实,并结合通山县公安局移送的案卷材料进一步查明,当事人经营者曾庆川于2019年5月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通过淘宝网累计购进“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配方9,俗称日落黄)370瓶,其中358瓶已开封使用完毕,1瓶已开封未使用完毕,11瓶未开封。当事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待卤制的鸭货等肉制品放入添加上述“日落黄”添加剂的清水中浸泡,捞出后再入卤水卤制,2019年5月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当事人经营的全部肉类制品均采用该工艺加工制作。 经查,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肉类熟食制品不在“日落黄”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范围内。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亦佐证当事人按上述工艺卤制的肉类熟食制品为不合格食品。 因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销售记录,2019年5月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其生产销售的添加“日落黄”添加剂的卤制肉类熟食制品,货值金额及销售数量无法全面、准确认定。且当事人的营业收入既包括了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收入,也包括其他合法收入(例如:素食卤千张、卤藕、其他人转账等),从其营业收入看无法准确区分哪些为合法收入,哪些为违法收入,因此,当事人的其他违法所得是无法准确认定的。现已查实的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当事人通过美团APP销售的不合格卤制肉类制品具体数量如下:鸭头1788个、鸭脖1008根、鸭架491个、鸭心225份、鸭胗541个、鸭肠235份、鸭翅275个、鸭腿64个、鸭掌2564个、鸡爪322个、鸡爪26份、烤肠152根、整只鸭子88只。鉴于当事人线上销售价格含美团公司提成且存在价格减免情形,无法作为计价依据,故采用其线下实体店销售价格核算货值:鸭头6元/个、鸭脖6元/根、鸭架4元/个、鸭心2元/份(每份一串,一串3个)、鸭胗5元/个、鸭肠70元/斤、鸭翅3元/个、鸭腿8元/个、鸭掌2.5元/个、鸡爪3.5元/个、鸡爪45元/斤、烤肠7元/根、整只鸭子25元/只。经核算,上述可查实的不合格卤制肉类熟食制品货值金额为51653元,该货值金额即当事人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 2.没收违法所得伍万壹仟陆佰伍拾叁元整(¥:51653.00); 3.货值金额一倍罚款伍万壹仟陆佰伍拾叁元整(¥:51653.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拾万叁仟叁佰零陆元整(¥:103306.00)。
51653.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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