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老孔摩托车修理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艳福 | 注册资本:8.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DXBD9E8Y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拉勐村民委员会芒令村路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4〕5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8月27日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平原镇芒璋街(盈江县盈安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旁〔原经营地址〕)、盈江县平原镇拉勐村民委员会芒令村路口(现经营地址)从事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08月13日,当事人以31530元的总购价向盈江县罗氏车行购进7个不同型号的12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台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其中型号:TDTD037Z共2辆(整车编码:349922421014544、349922438042814),进价2400元/辆,购进金额4800元;型号:TDT746Z共2辆(整车编码:346022400854531、346022400854464),进价2650元/辆,购进金额5300元;型号:TDT775Z共1辆(整车编码:346022400737168),购进金额2400元;型号:TDT774Z共2辆(整车编码:346022400666943、346022400667788),进价2980元/辆,购进金额为5960元;型号:TDTD049Z共2辆,(整车编码:349922438063068、349922438063093),进价2690元/辆,购进金额5380元;型号:TDT750Z共1辆(整车编码:346022400709426),购进金额2690元;型号:TDTD046Z共2辆(整车编码:349922438045708、349922438048230),进价2500元/辆,购进金额5000元,并在其经营场所内以每辆电动自行车的购进价格基础上加100元对外销售。2024年09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12辆“台铃”电动自行车抽取了7个检验样品,型号:TDT774Z(整车编码:346022400667788)、型号:TDTD037Z(整车编码:349922438042814)、型号:TDT775Z(整车编码:346022400737168)、型号:TDT750Z(整车编码:346022400709426)、型号:TDTD049Z(整车编码:349922438063093)、型号:TDTD046Z(整车编码:349922438048230)、型号:TDT746Z(整车编码:346022400854464),并于当日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该院7份《检验报告》,其中型号:TDTD046Z、TDT775Z、TDTD037Z《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QG202402402、QG202402399、QG202402398的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要求;型号:TDT774Z《检验报告》编号NO:QG202402397,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车体宽度、鞍座长度)、短路保护、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要求;型号:TDT746Z、《检验报告》编号NO:QG202402403、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整车高度、车体宽度、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要求;型号:TDT750Z、TDTD049Z《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QG202402400、NO:QG202402401的检验结论均为:该样品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衣架宽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要求。于2024年09月1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上述12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32730元。期间,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2730元0.5倍的罚款:壹万陆仟叁佰陆拾伍元整(16365.00元)。
16365.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