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金溪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锦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7MA396WMD71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香都大道合市路口北侧(金溪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8
(2025)赣1027民初25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溪县人民法院
2
2025-12-23
(2025)赣1027民初25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溪县人民法院
3
2025-10-30
(2025)赣1027民初18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溪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李**
金溪县人民法院
4
2025-10-23
(2025)赣1027民初18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溪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胡**,李**
金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0
(2025)赣1027民初25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溪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余*
裁判文书
金溪县人民法院
2
2025-12-1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金溪聚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2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购电价据实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金溪县供电公司于2022年1月-2025年3月期间按照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一般商业用电(1-10千伏)电度用电价格收取当事人电费。 2022年1月-2025年3月期间,当事人违反上述文件规定规定,未执行国家核定电价,长期以1.1元/度的价格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2022年商户用电量共321420.39度,共缴纳电费353560元;2023年商户用电量共247255.05度,共缴纳电费271980元;2024年商户用电量共208038.06度,共缴纳电费228843元;2025年1月-3月商户用电量共39418.03度,共缴纳电费43360元。2022年1月-2025年3月商户用电量累计816131.53度,当事人收取商户电费累计897743元,实际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564458.5元,导致多收转供电终端用户价款333284.5元。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5日推出电费充值活动,截至2025年3月共优惠商户55400元。综上,当事人实际多收转供电终端用户价款合计277884.5元。 2025年6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金市监责退字〔2025〕1号)责令当事人向转供电终端用户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77884.5元。截止9月9日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40家转供电商户。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处罚: 1、处以违法所得277884.5元0.5倍的罚款共计138942.25元,上缴国库。
138942.25元
金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