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盛兴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明峰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06838272X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双龙北街3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6﹞276号
当事人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对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4500元。综合以上情况,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9500元。
当事人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对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4500元。综合以上情况,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9500元。
545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