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福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万成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5MA9K3H0N2T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产业集聚区陈庙社区凤凰大道与西环路交叉口东1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0-23
加工合同纠纷
安徽五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福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固始县人民法院
2
2023-05-15
(2023)豫1525民初2448号
等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福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洛阳市老城区华美调味品批发部
固始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4
2023-10-20
(2023)豫1525民初8828号
加工合同纠纷
安徽五丰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福美特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处罚〔2025〕180号
经查,举报人举报的美厨狼卡通包(正义联盟象形卡通包)是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的食品。根据现有证据《采购记录》及自诉显示该公司共三次分别于:2024年12月5日从淘宝网购进蓝蝴蝶(蝶豆花)5KG,购进金额418.75元;2025年3月3日从淘宝网购进蓝蝴蝶(蝶豆花)4KG,购进金额357.20元。该公司提供《京东网站交易截图》及自诉显示于2025年5月14日从京东购进蓝蝴蝶(蝶豆花)55克×9包(495克),购进金额122.4元。购进蓝蝴蝶(蝶豆花)后使用蓝蝴蝶(蝶豆花)经过泡水后,用蝶豆花水和面制成的产品,起到调色作用。该公司提供《河南福美特食品有限公司-产量及消耗统计日报表》显示该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使用蝶豆兰(蝶豆花)1.8KG,生产“正义联盟象形卡通包”200件,2025年4月2日,使用蝶豆兰(蝶豆花)1.7KG,生产“正义联盟象形卡通包”200件,2025年5月12日,使用蝶豆兰(蝶豆花)2KG,生产“正义联盟象形卡通包”199件。除去已使用及损耗剩余1.85公斤蓝蝴蝶(蝶豆花)被我局依法扣押。该公司提供《河南福美特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显示该公司使用蝶豆兰(蝶豆花)生产的“正义联盟象形卡通包”分别于2024年12月11日销售100件,单价30元/件。2025年4月5日销售80件,单价30元/件。2025年5月15日销售51件,单价30元/件。该公司提供《报损单》显示该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报损“正义联盟象形卡通包”219件。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正义联盟象形卡通包”配料表中含有“蝶豆花”,执法人员查询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主办的官方网站《植物智﹣﹣中国植物物种信息数据库》,蓝蝴蝶别名蝶豆花、鸢尾花,中国的主要分布地位于产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江西、广西、陕西、甘肃、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涉案食品产地安徽与违法行为发生地河南均非该花卉的主要产区,亦无食用习惯。"蓝蝴蝶(蝶豆花)"未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未列入《绿色食品食用花卉》( NY /T1506-2015),为非食品原料。 综上,截止案发,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蓝蝴蝶(蝶豆花)”共生产“正义联盟象形卡通包”599件,已销售231件报损219件,被我局依法封存149箱。已销售加未销售货值金额:114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第二次购进记录及第三次购进记录计算)证明1.85公斤蓝蝴蝶(蝶豆花)货值金额243.20元。涉案货值总金额:11643.20元,违法所得6930元。 2025年6月13日当事人全面停止使用原料蝶豆花,并改进生产工艺,使用原料紫薯粉替代。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同时用于其他食品生产,故不再没收。
1、没收涉案产品149箱;2、非食品原料蓝蝴蝶(蝶豆花)1.85公斤;3、没收违法所得6930元;4、处货值金额1倍减轻处罚计11643.2元罚款。
11643.20元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2
固市监处罚﹝2024﹞6-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案于2024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在该公司包材库内发现有2个与被举报相同的大碗面包装箱,是该公司生产经营食品时(被投诉食品)所使用的包装箱,及被举报食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表(营养素参考值%)计算错误及执行标准标示错误。经查,上述被举报食品在2023年11月8日生产销售268件,销售价格为5元/件,金额1340元;2023年11月20日生产销售305件,销售价格为5元/件,金额1525元;2023年12月06日生产销售50件,销售价格为5元/件,金额250元。被投诉食品于2023年12月06日已全部销售,共计623件,货值金额3115元,违法所得3115元。 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消费者投诉撤诉确认函》,2024年5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检验报告》,修订了营养素参考值%。
没收违法所得3115元,罚款5100元
5100.00元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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