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和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803MA9GMQGB0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和顺小区计生服务楼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0
(2025)浙0110民初175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7
(2025)浙0110民初13600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6-04-17
(2025)浙0110民初135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刘**,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6-04-16
(2025)浙0110民初135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魏**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5-12-01
(2025)浙0110民初26377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青岛蓝鲸食品有限公司,张*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5-11-28
(2025)浙0110民初259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5-11-28
(2025)浙0110民初25968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8
2025-11-25
(2025)浙0110民初259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吴**,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5-11-13
(2025)浙0110民初2784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陈**,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0
2025-10-28
(2025)浙0110民初24599号
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陈**,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22
(2025)浙0110民初9711号
定作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胡**
裁判文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4
(2025)浙0110民初9711号
定作合同纠纷
焦作林夕商贸有限公司
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焦税稽二罚﹝2025﹞19号
其他违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二款“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第三条“关于罚款 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之规定,你单位采取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少申报收入,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增值税210651.04元(你单位有已取得未认证未抵扣的2025年上半年账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1064415.99元,进项税额总计63864.97元,增值税销项税额274516.01-进项税额63864.97=210651.04元)、企业所得税53953.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08.05元,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23年5月发生,延续至2025年6月30日至立案程序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三)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在税务机关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主动预缴税费共计280960.00元,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210651.04元
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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