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口香面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江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9DYLQ9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村村中路九家屋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七星罚决字〔2025〕第000118号
2025年3月29日10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至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村村中路九家屋6号时,发现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口香面食店将鸡蛋壳、塑料包装袋、用过的餐巾纸混合投放在一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2025年5月20日10时1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至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村村中路九家屋6号时,发现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口香面食店将一次性塑料袋和菜叶菜渣混合投放在一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已于2025年5月23日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
2025-06-10
2
新昌七星罚决字〔2023〕第000493号
2023年10月26日10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至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村村中路九家屋6号时,发现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一口香面食店在经宣传告知后仍将肉、生姜和一次性塑料袋混合投放在一个垃圾桶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