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5094667008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71号新华联青年城物业客服中心2楼(1号)(申报承诺登记)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8
(2025)鄂0115民初910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李**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5
(2023)鄂0115民初510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郝*
赖**,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3
2022-06-15
(2022)鄂0115民初31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余*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4
2022-04-15
(2021)鄂0115民初556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赖**
郝*,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5
2022-03-29
(2021)鄂0115民初89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敖**,郑**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6
2022-03-24
(2021)鄂0115民初895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郑**,敖**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7
2019-04-24
(2019)鄂0115民初160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8
2019-04-24
(2019)鄂0115民初160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
吴**,黄*,胡**,洪**,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杨**,王**,熊*,严**,李**,孙**,易**,谢**,张**,孙**,徐**,侯**,陈**,张**,严*,李**,罗**,李**,张**,施*,郑**,张**,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舒**,徐**,万**,胡*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9
2019-01-24
(2018)鄂0115民初92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x**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10
2019-01-24
(2018)鄂0115民初92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31
2022-10-21
(2022)京0112民初2819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顺景诚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06
2021-12-24
(2021)鄂0115民初38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崔**、崔*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26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23
2019-08-02
(2019)鄂0115民初1601号
周*与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3984.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3-01
2019-01-29
(2018)鄂0115民初92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与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9-30
2018-09-07
(2018)鄂0115民初38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67.20元
民事案件
6
2018-09-30
2018-09-07
(2018)鄂0115民初387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胡**、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01.0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5〕250号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7月4日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作为新华联青年城小区物业管理方,因部分业主要求更换水表,于2025年1月3日及4月29日分两批次在武汉盛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共计200只计量水表。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为部分业主重新安装96只水表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现库存剩余水表104只。上述水表在安装使用前未向法定检测机构申请计量检定。
另查,当事人在实施上述采购和安装行为时,并不知晓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依法需在安装使用前进行强制检定所致。涉案水表的购进单价为265元/只,当事人向业主收取的上门安装服务费为300元/只。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收取的安装费用退还给相关业主,并提供了退还记录单及转账记录单作为凭证。此外,当事人将部分已安装水表抽样送至武汉市江夏区水务总公司检定。该站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所抽取的样品为合格计量器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600元。
600.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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