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闽侯县恒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秋菊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1MACJMBR59U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荆溪东大道53号福州光明旅游温泉小镇A1地块二区(现:凤翔凡悦10#112、11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执处罚﹝2024﹞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从福建海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金霉素眼膏﹝国药准字H34020413,产品批号220702A,生产日期2022.07.28,有效期至2026.06.30,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生产﹞5盒,进价5.5元/盒。当事人未凭医师的处方销售盐酸金霉素眼膏3盒,售价6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8元,获利1.5元。当事人未凭医师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药品使用单位未凭医师的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药,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一般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警告;﹝3﹞处以罚款18元。以上﹝1﹞﹝3﹞项罚没共计19.5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从福建海峡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金霉素眼膏﹝国药准字H34020413,产品批号220702A,生产日期2022.07.28,有效期至2026.06.30,国药集团三益药业﹝芜湖﹞有限公司生产﹞5盒,进价5.5元/盒。当事人未凭医师的处方销售盐酸金霉素眼膏3盒,售价6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8元,获利1.5元。当事人未凭医师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药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药品使用单位未凭医师的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药,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一般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警告;﹝3﹞处以罚款18元。以上﹝1﹞﹝3﹞项罚没共计19.5元。依据《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9条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8.00元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