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小亮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MA18WH6J0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鹤岗市工农区西解放路红星美凯龙东侧(工农区商务局办公楼5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29
(2020)黑0402民初81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诚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2
2020-12-22
(2020)黑0405民初5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市恒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3
2020-12-07
(2020)黑0402民初81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诚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6
2021-07-16
(2021)黑0405执80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鹤岗市恒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3-04
2020-12-28
(2020)黑0405民初51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鹤岗市恒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84907.7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1000交罚﹝2025﹞159号
2025年6月12日11时57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咫墨、佟智慧在鹤大高速公路巡查时,发现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鹤大高速公路K7+100西侧135米使用顶管机(型号:GS450G-1)正在作业,经现场勘验已形成穿越鹤大高速公路K7+100路基及公路用地(25米)孔洞一处,孔洞直径300毫米,距路面垂直10米,在K7+100西侧135米顶管机周边停放一台辅助作业的重型豪沃轻型车辆一台(牌照号:黑G3444L),涉嫌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月12日11时57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李咫墨、佟智慧在鹤大高速公路巡查时,发现你单位在鹤大高速公路K7+100西侧135米使用顶管机(型号:GS450G-1)正在作业,经现场勘验已形成穿越鹤大高速公路K7+100路基及公路用地(25米)孔洞一处,孔洞直径300毫米,距路面垂直10米,在K7+100西侧135米顶管机周边停放一台辅助作业的重型豪沃轻型车辆一台(牌照号:黑G3444L)。经查,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违法事实清楚。1、行政强制现场笔录,证明案件事实2、勘验笔录,证明案件事实3、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4、车辆复印件,证明车辆信息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身份信息6、现场照片,证明违法事实7、企业营业执照,证明企业信息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企业许可信息9、法人身份证明,证明法人信息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信息。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对黑龙江鑫汇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工商银行,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