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玉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1664284368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龙潭区遵义街龙潭大街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06
(2025)吉0203民初134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杜**
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3
(2024)吉0203民初1256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4
占有物返还纠纷
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4
2021-07-22
(2021)吉0202民初2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
吉林硕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5
2021-07-06
(2021)吉0202民初2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
吉林硕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6
2021-06-17
(2021)吉0202民初21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
吉林硕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7
2020-06-12
(2020)吉0204民初11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赵*,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孙*,唐**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6
2024-08-29
(2024)吉0203民初1256号
占有物返还纠纷
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0-28
2022-10-26
(2022)吉0204执2128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0-09
2020-09-30
(2020)吉02民终19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孙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23
2020-06-16
(2020)吉0204执保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唐**、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孙*、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4﹞03010号
2024年8月9日,我局接到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东市监案移〔2024〕03002号),附带有检验报告(NO.38202400745),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3日对东宁市祥丰农药化肥商店销售的列夫农用含硫颗粒钾进行抽检,抽样数量:500g×2瓶,备样数量:500g。化肥名称:农用含硫颗粒钾,涉案化肥品牌:列夫,规格型号:40kg/袋,生产厂家:吉林市嘉吉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龙潭区遵义街龙潭大街2号。经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氧化钾(K2O)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氧化钾(K2O)标准指标≥40,实测值为36.62,依据GB/T20406-2017,判定为抽检产品不合格。)经查,东宁市祥丰农药化肥商店是当事人合作经销商,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据出库单显示涉案化肥在2024年3月5日销售运往东宁市祥丰农药化肥商店,该批次生产总量为3吨,单价为3500元/吨,货值金额10500元。至案发时止,该批次不合格肥料已全部售出,无法追回。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从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525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
525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